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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法規完整內容,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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