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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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部觀光署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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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志願服務法暨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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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環境教育法暨相關法規。 |
第2條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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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觀光遊憩品質及行政效能,落實交通部觀光署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之遊憩服務解說導覽、協助維護景觀資源、推動茂林環境教育業務,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民眾,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參與本處轄區內各項自然生態、人文、景觀資源提供導覽解說、環教服務、自然資源、人文歷史維護保存及觀光宣傳推廣等服務性工作。 |
第3條 |
本要點所例各項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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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志工:包含導覽解說志工、環教解說志工,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處辦理自然生態、人文、景觀資源提供導覽解說、環教服務、自然資源、人文歷史維護保存及觀光宣傳推廣等各項服務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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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志工督導:由本處主辦科室指派人員擔任,負責指導、協調及辦理志工的相關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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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習志工:由本處招募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時數且合格、服勤時數未滿正式任用基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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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導覽解說志工:依本要點成為實習志工,且於本處各遊客中心完成服勤時數(3個月內時數達20小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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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教解說志工:依本要點成為導覽解說志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環境教育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者。
(2) 最近一年內,完成本處或其他單位辦理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以上,並取得時數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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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費導覽解說服務:接受遊客預約並且提供解說服務獲取遊客金錢報酬的解說服務稱之,收費解說者如有本處志工資格,解說導覽期間不列入志工服務範疇。 |
第二章 招募與進用 |
第4條 |
招募對象:本處得依年度經費及業務需求,不定期辦理解說志工招募及各項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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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滿20歲以上至70歲以下者,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熱愛大自然,具服務熱誠,能支援本處解說業務及行政工作者,轄區內居民具英、日、韓等語言能力或具手語等特殊專長者優先錄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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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熱愛大自然,具服務、奉獻及負責精神,且具森林、地質、動、植物、觀光及環境保育、解說教育等專業知識之相關科系畢業或在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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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具特殊專長經本處審核認定者。 |
第5條 |
志工招募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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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布訊息:運用媒體、網路或函文相關單位發布招募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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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名:報名者應依報名簡章規定提出報名表、檢具基礎訓練完訓6小時證明文件送本處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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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E大(elearning.taipei/mpage/)線上學習完訓,存取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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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手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過往結訓證書或志願服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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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課程內容以志願服務法規定之課程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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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審查:依據報名人員之基本資料予以審核、通知面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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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訓練:本處得依年度經費及業務需求,辦理導覽解說各項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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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訓練:1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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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本處擬定課程內容及安排講師,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聘任為本處實習志工。
B:課程內容以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解說專業課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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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訓練: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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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進專業知能領域,提升解說智能,安排專業技能所需課程外,並依觀光署每年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安排授課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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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環境教育訓練:3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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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環境教育知識及技能,協助環境保護政策宣導及環境教育推動,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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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勤須知 |
第6條 |
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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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遊憩服務、導覽解說、環境教育、外語翻譯、服務台諮詢、協辦活動、協助自然資源及人文歷史調查及資料編撰登錄,協助本處指揮調度等其他服務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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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合本處所指派之時間駐點及帶隊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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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合業務單位,執行有關志工業務之籌畫及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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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服務依實際活動情況指定服勤時間。 |
第7條 |
服勤地點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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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處各遊客中心:服勤時間為上午09:00至下午17:00分止,共計8小時(中午配合遊客中心輪值,休息3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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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駐點及帶隊解說值勤時間:配合本處及團體所指派之地點、時間服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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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center(行動旅服):各路線服勤時間為上午為上午09:00至下午16:30分止(配合各路線之定點服務時間分配交通及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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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環教解說志工:配合團體預約環境教育課程時段(分上、下午),並配合各教案執行所需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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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支援:依本處業務單位及有關志工業務之執行所需,安排人員配合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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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為有效發揮社會人力資源運用,本處得視實際需求調整服勤時間、地點、人數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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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書組:每年度編列2-5人為一組,以數位文書能力佳之人員協助支援每週志工值班表彙整公告及調代班人員確認等行政作業,單週配合時間以1.5小時計算,預估每年總核定時數90小時為原則。 |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
第8條 |
志工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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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志工為無給職,值勤期間由本處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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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值勤期間志工值勤津貼(含交通、膳雜費):平日500元、假日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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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經費預算制發工作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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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加本處主辦之解說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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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獲贈本處編印之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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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志工大會固定於每年12月3日召開,該日期遇假日則依隊員共推鄰近日期辦理之。是日參加者以4小時計算教育訓練時數。並得視業務需求於會議中票選出隊長、副隊長,經會議參加人員人數過半同意後任用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另由本處視業務情況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9條 |
志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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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勤時應著本處規定之制服、配戴服務證及攜帶本處核發之服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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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於遊客中心服勤時,須配合本處各管理站之作息,並服從各管理站之指揮,若有任何問題,經本處志工督導或管理處(站)人員同意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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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須隨時注意儀容整齊端莊,遵守本處所訂定之各項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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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勤態度應積極、熱忱、親切有禮,並依本處服勤項目確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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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處志工督導,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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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代表參加各項活動或會議時,有義務維護觀光署及本處之榮譽及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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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請優先參加本處辦理培訓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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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志工每年值勤至少達45小時(年度值勤時數計算區間以12月4日至隔年12月3日累積時數計之)。 |
第10條 |
志工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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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本處安排參加處外各項研習課程或觀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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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本處投保值勤時段殘障、意外身故及住院醫療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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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本處依年度執行經費預算,補助辦理志工聯誼觀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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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春節連續假期排班執勤服務者,發給2倍值勤津貼。 |
第11條 |
值勤津貼原則每1個月核發1次,每年年終時核算總服勤時數豋入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內政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並將年度總執勤時數公告於本處網頁之志工園地供查閱。 |
第12條 |
志工工作服費用依據「國家風景區志工工作服製發原則」,依一定比例分攤(管理處分80%,志工為20%),管理處補助每位志工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第五章 服勤與請假 |
第13條 |
志工之排班均以上網登入為主,每2個月開放排班1次,依開放排班期限內至本處網頁排班,若未有網路者可電洽予本處志工督導,協助處理。惟配合本處活動辦理,將視活動所需機動調整班表及人數。 |
第14條 |
為應業務順利推動及公平起見,本處得以調整相關人員排班事宜。 |
第15條 |
帶隊執勤須於遊客預約時間提前30分鐘抵達,駐(定)點執勤遲到1小時以上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當日服勤時數及值勤津貼以折半計算並記點一次。 |
第16條 |
若非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事,不得任意換班。。 |
第17條 |
排定值勤日若不克前來,應於3日前自行覓妥代理人員,並告知本處志工督導,個人資料有異動時,亦應立即通知上開人員。 |
第18條 |
調整換班確定後,須於2日內以任何方式告之本處志工督導,全年度已換班而未告知本處人員達3次者,將取消志工資格。 |
第19條 |
暫停值勤時間達1年以上、3年以內者,復職時以書面資料向志工督導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
第20條 |
暫停值勤時間逾3年以上者,須待下一次志工召募時提出申請,經由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
第21條 |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立即向志工督導提出申請,經會談後辦理資格保留或終止。 |
第六章 資格保留及終止 |
第22條 |
志工如有下列原因未能擔任服勤工作,應申請暫時停止資格,且經本處同意後生效。保留資格期滿後,應向本處申請恢復資格,未申請者以自動終止資格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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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義務兵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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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懷孕或育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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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值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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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者。 |
第23條 |
資格保留期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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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習志工不予受理資格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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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格保留期間不得參加本處志工解說訓練或其他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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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格保留期間若有發表不當言論有損本處形象、有違觀光發展條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者、有假借本處志工名義或穿著本處志工服裝私自在外活動者,本處得取消其志工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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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格保留原因消失後,可隨時知會本處換發志願服務證並恢復服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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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處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資格保留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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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格保留年限,最多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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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格保留期間,除第23條外,暫停本要點之適用。 |
第24條 |
本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處得逕行終止其志工資格及因志工身分延伸之權利,收回志願服務證、服勤背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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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且未覓妥代理人者,年度累計2次以上或記點4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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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值勤時數未達45小時以上者(依簽到簿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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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年度教育訓練均未曾參加,或連續2年未參加志工大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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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排班服勤時間向遊客或旅行社招攬推銷收費解說業務、媒合旅遊服務或私自索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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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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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外以本處志工名義收取解說服務費用或穿著本處志工制服從事收取費用之導覽解說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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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於服勤時段併同其他志願服務時數服勤,或獲系統勾稽多方浮報志願服務時數查證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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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勤時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言論不當有損國家風景區形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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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公告禁止事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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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假藉觀光署或本處名義向外攬客、帶團、收費解說等圖謀私利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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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將公有財產占為己有或出售圖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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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經遊客反應態度不良或言行不當,經查証屬實累記2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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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於排班服勤時間利用本處資源從事非執勤相關事務,經查證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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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應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本處名譽及信譽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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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勤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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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重大違失、違反公序良俗經本處查證屬實者。 |
第25條 |
年滿75歲或經本處評估身心狀況不足以獨立服勤之志工,因考量服勤交通與人身安全等情事,得請其退休並頒發感謝狀,惟倘自認身體健康仍可勝任且簽署同意書者,經本處審核後,續任之。 |
第26條 |
志工終止資格者,以函文掛號郵寄方式通知,並於本處志工園地刊登。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訴。 |
第七章 表揚及獎勵 |
第27條 |
本處每年針對志工值勤時數、受訓時數及特殊事件予以內部考評,作為本要點表揚與獎勵之參考依據。 |
第28條 |
志工年度執勤滿70小時以上者,得以參加觀光署所辦理之年度國家風景區志工觀摩研習會,惟本處得依觀光署提供之名額數,調整參加人員資格,五年內曾參與者不優先邀約。 |
第29條 |
具本處服勤資深資格,且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由志工督導列舉具體事實後,於志工大會公開表揚每人員至多表揚1次。 |
第30條 |
由本處推舉達到獎勵標準之優良解說志工,於觀光署每年定期舉辦志工觀摩研習會上接受表彰 |
第31條 |
志工獎勵分為三等榮譽獎、二等榮譽獎、一等榮譽獎、特殊榮譽解說志工與其他發給條件等五類型。各級獎項頒發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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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100~160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及出勤狀況良好者,贈送本處500元之文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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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161~260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出勤狀況良好且服務遊客有具體優良表現者,贈送本處800元之文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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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261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出勤狀況良好、服務遊客有具體優良表現且經遊客讚揚者,贈送本處1,000元之文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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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榮譽志工:曾經獲頒三次(含)以上一等榮譽獎,且連續服務滿十五年,服勤表現優異,本處得頒發榮譽獎座,享有此榮譽者,終身不受服勤時數之限制,且永久享有本處志工之資格,必要時依規定向有關機關推荐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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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發給條件:志願服務人員經本處推薦,並獲他機關(單位)表揚者,得援例簽准文宣品兌換券額度,以茲鼓勵。 |
第32條 |
環教解說志工,適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
第33條 |
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